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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隱私權: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:「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,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(indispensable fundamental right)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(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)。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(information privacy)而言,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、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(right to know and control)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(right to correct)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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