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 容
前言
契約性人力制度是一種彈性化的人事調整策略,目前各級政府非常任之契約性人力大體可分為六類:派用人員、聘用人員、機要人員、約僱人員、職務代理人與臨時人員,而各類人員基於其進用目的不同,除臨時人員外,各有法律規範。政府機關以契約進用約僱人員,再以職務代理人賦予任務,是否屬於「公法僱傭關係」,值得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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